买卖合同

时间:2025-10-02 07:12:15
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

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 篇1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 ……此处隐藏14972个字……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 办 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销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

二、标的

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及付款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二手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买卖合同 篇10

委托人甲(卖方)(身份证号:)

委托人乙(买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以下简称甲方),乙(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合同,并完成其它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位于市镇村(路)幢(号)

室,产权面积为平方米,权属为,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证号为:,包括附属设施,水、电表,防盗门,自行车库:平方米,汽车库:平方米,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由甲方出售给乙方。房地产过户所需要的契税,交易费等一切手续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不超过成交价的20%),在年月日到市房产管理局过户时付人民币(大写),(¥)。如需要二手房抵押贷款,约于年月日付清人民币(大写)(大写),(¥)。房款中应留水、电、有线电视、物品、电话费等押金人民币(大写)(¥)给居间方,居间方出具收据,待产权证过户结清水、电费等再交还给甲方。甲方在房地产移交给乙方时,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并迁出户口。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居间方佣金由承担,人民币(大写)(¥),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并出具收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乙方中途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由甲方从乙方违约金中提取支付给居间方佣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在悔约之日起五日内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如逾期则每日按定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赔偿给乙方,并由乙方从甲方违约金中提取支付给居间方佣金;如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相当于房地产成交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居间方会同甲、乙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三方约定:甲、乙、居间方一经签订居间合同且付购房定金后,将该房产证,土地证,及相送交资料交居间方保管,居间方出具收条。甲方在移交房屋钥匙时抄好水、电等表的读数,将原使用期内的各种费用结清,等乙方产权证,土地证办好,居间方会同甲、乙双方水电等卡过户。

第九条交房时间: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房屋(钥匙)移交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执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居间方三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甲居间方委托人乙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人/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本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签于

《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